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由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加处,若当事人依然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自身强制执行权进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