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上诉期限为十日或十五日。根据《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上诉期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不服的,可以分别在裁定书或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或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