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
具体的情形为:
1、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则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则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如果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4、如果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