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患有以上病症的不能进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犯罪嫌疑人身体有病,被拘押在看守所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要看情况,犯罪嫌疑人犯患有肺结核病,判刑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批准后可以不坐牢。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有心脏病的人会拘留,因为不再不拘留的条件之内。患病治疗期间延缓拘留,病愈以后再拘留。患有心脏病,没有发病就按要求拘留,只不过会给予一定的照顾。
《拘留所条例》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恶性极大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近年来,由于监所羁押人员死亡事故时有发生,上级问责力度加大,导致看守所对一些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愿收押甚至拒绝收押。看守所不愿收押的疾病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患者
第二类是一些为逃避被羁押而故意吞吃刀片、针、钉等异物的第三类是肢体受伤正在治疗的,等等。看守所为减少事故危险和工作负担而擅自扩大不予收押的范围,造成以下问题:第一,造成一些应当被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未予收押,影响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第二,一些屡犯、惯犯自恃身体有病,看守所、监狱不予收押、收监而有恃无恐,继续犯罪,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实践中由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疾病的诊断过程缺乏监督,容易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对看守所因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而不予收押的条件及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减少实际操作上的混乱。
【法律分析】:不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只要是有精神病的,看守所都不予收押,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如果属于精神病人,并且认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期间也属于犯病状态,不能追究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长期关押看守所是违法的。因为精神病的公民违法是会先关押,然后做鉴定,鉴定结果为精神病的,释放。间歇性在未发作期间犯罪的应当关押,并负刑事责任。鉴定一方有异议,可作第二次,两次结果不同的,有上级机关指定单位,第三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不是只要犯罪嫌疑人有病,看守所就不收的,看守所是有医务室和驻所医生的。
犯罪嫌疑人虽然有病,但是不危险生命的,且可以在看守所进行治疗的,看守所会收的。
犯罪嫌疑人的病已经危险生命,看守所无法治疗的,看守所一般是不会收的,公安机关一般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