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催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的催告书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