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责任和30%责任不能认定全责。在交通事故中,承担70%责任和30%责任的当事人分别是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其承担全部责任。
2、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都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各方都没有责任,属于意外事件。
交通管理部门会从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逃逸案件,则是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的,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核,但只能复核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