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该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也可以作为原告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