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处罚单,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载明原被告相关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信息的起诉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受理的即起诉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