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可以撤回的。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其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