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上诉的一方进行质证的,需要在庭审的过程中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