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查事实应当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证据经审查属实的,可以作为法定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从而形成证据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