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自己自身所作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对自身所作行政决定的撤销或变更判决以及裁定。已经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