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贼多次作案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因此,盗窃罪不仅是数额犯,还是行为犯,偷车贼多次作案即使盗窃数额不大,也会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车贼被发现后,是否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区别对待。如果所偷数额较小,属于治安案件,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如果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会坐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偷电动车的人被抓了,失主可以见那贼。但是需要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小偷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该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由盗窃人承担,所以车辆被盗后,车主第一时间应该报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车牌被盗了怎么办
1)先在事发地的附近寻找车牌
结合众多车主遭遇车牌被盗的经历,车牌被盗后先在附近尝试找一找,因为偷车牌者一般会将车牌藏于事发地点附近,例如墙角、石板下、垃圾桶下面、报刊亭角落等地方。先不要着急给小偷转钱,多在附近找找,可能就会失而复得。
2)报警并为遗失的车牌备案
如果确实找不到,注意及时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并获取报案回执,不要轻易与小偷妥协,以免有助歪风邪气。报警后,车主尽快到车管所报备车牌遗失,以免防止小偷将车牌当作套牌使用,将违章嫁祸到车主身上。
3)带齐所需资料到车管所补办车牌
带好补办车牌所需资料到车管所补办车牌。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报案回执》、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另一块车牌等,缴纳100元左右的工本费,半个月后就能领到一副全新的车牌。期间,交警部门会为车主发放一副有效期15天的临时牌,另外如果是单位的车辆车牌被盗,还要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车辆被盗如何理赔
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三个月内,车辆未能寻回的,可带齐以下证件:公安机关开具的失窃证明、保险单正本、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报案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车辆的钥匙到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涉案金额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6万元为起点。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