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的,需要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超过期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纳。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提供的,可以延期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