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目标机关是行政机关即为行政复议,是人民法院即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为;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就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