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对行政诉讼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同时负有对自身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