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安处罚案件最多需要六十日。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需延长期限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