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驱逐出境是指对在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在主刑期满后执行。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适用于不同,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及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国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罚。
(一)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二)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
(三)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四)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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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不是主刑,驱逐出境是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附加刑,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我国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我国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驱逐出境不是主刑,驱逐出境是对外国人适用的一种附加刑,对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我国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我国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驱逐出境是附加刑。根据法律规定,驱逐出境是指对在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在主刑期满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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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附加刑的一种。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