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逃逸的,经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方式进行侦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