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作出了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以行政机关的复议结果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裁定令其撤销。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行政机关也可自行将其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