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标准加处行政处罚滞纳金。加处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三十日后当事人依然不履行的,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