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若有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将证据交由原告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