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负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起诉状相对应的答辩状,供人民法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