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或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对于被告进行变更、原告同意变更的,诉讼继续进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