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的催告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额的给付方式、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经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或进行申辩的,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