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或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后六个月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提交起诉状;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口述信息进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