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提交起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