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需要提交的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状、原审法律文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有条件的申诉人,应将申诉材料制作成光盘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