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无权变更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确有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变更,但一般不能直接对其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