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正在服刑的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送达法律文书时,可以通过被告所在的监狱转交。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起诉的人在坐牢怎么办
被起诉的人在坐牢怎么办,被执行人是指需要执行法院判决的人,当被法院判决以后再对坐牢的人提起诉讼的话,是需要一定的流程的,以下了解被起诉的人在坐牢怎么办。
被起诉的人在坐牢怎么办1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被起诉的人在坐牢怎么办2一、被起诉的人正在服刑怎么办?
1、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法院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可以到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法院审判工作的便民性
4、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法院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被服刑的人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百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度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知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道身份版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权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般由被告住来所地管辖,也就在被告住所法院开庭如果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开庭。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不属于拒不到庭,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监禁1年以上的,由监禁地法院管辖。
被起诉的人在坐牢怎么办3一、民事诉讼被告人在监狱怎么办
民事诉讼被告人在监狱的,可以向监狱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受理法院会到监狱提审被告进行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2、简易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5、特别程序
6、执行程序。
法律分析:被告人现在服刑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按下列情形开庭:
(1)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应当通知监狱,开庭时由监狱押解被告人出庭审理案件2)如果被告人不是必须出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代理人出庭审理,被告人不需要出庭。
服刑通俗说法就是社会上所说的“坐牢”。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可放在看守所内执行。因此收押机关主要有监狱、拘役所和看守所三种。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由于被羁押不能出庭的情况,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为被告主要是客观不能为,而不是主观不想为,法院可以把被告从羁押场所提到法院开庭,也可以在被告被羁押的场所开庭。
1、人民法院可以到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内开庭,这也可以体现出法院审判工作的便民性;
2、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与其他人是平等的。所以,人民法院不应进行缺席审理,也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度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知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道身份版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权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般由被告住来所地管辖,也就在被告住所法院开庭果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开庭。
被告在监狱服刑,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都需要将犯罪分子移送至监狱进行关押,而犯罪分子也有可能成为被告的,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