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均可以就该诉讼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认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