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清单可以在原告提交起诉状时或被告提交答辩状时一同将证据列明。证据清单中应当包括证据的数量、类型、来源等相关信息。提交的证据经法院查明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