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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

发布时间:2023-04-29 02:16:20

行政诉讼中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当事人认为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于驳回再审申请、对再审逾期未作出裁定、以及有明显的错误的判决等情形,可以就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抗诉。

行政诉讼中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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