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原告的撤诉均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同意。根据《行政诉讼法》对于撤诉的相关规定,原告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撤诉的,要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