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审计结果错误或者对审计结果不服的,可以就此事由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