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构成犯罪的金额的认定:
1、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
2、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
3、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的金额标准为:
1、犯罪行为人以暴力的手段强迫他人买卖,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二千元以上的;
2、犯罪行为人强迫交易的金额超过一万元,或者强买强卖的违法所得额超过两千元的,也应立案追诉;
3、强迫他人购买伪劣产品,违法所得超过两千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强迫交易罪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了。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强迫交易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⑴造成人员轻伤,或者轻微伤2人以上的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⑶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⑷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⑸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⑵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⑶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⑷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交易数额上并没有规定,根据《 刑法 》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 立案 :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 投标 、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