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可以由其同住成年家属或代理人进行签收。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行政机关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