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行政赔偿相关事宜依法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