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职务等相关信息,针对于所提交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事项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