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需要变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多个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