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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感情诈骗如何立案

发布时间:2023-01-22 16:38:00

利用感情诈骗的,若诈骗数额较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若诈骗数额较小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但是也应调查处理,确认违法后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感情诈骗如何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利用感情诈骗如何报警立案

我国的并没有在法律上对感情诈骗的立案标准作出相关的规定。行为人利用感情对受害者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诈骗金额在3000元到10000元以上,并且属于刑法上的诈骗的,那么受害者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确定该案件的涉案金额达到了立案标准的,那会进行立案侦查。必须认识到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和立案标准(诈骗罪必须是达到一定的金额,法律规定3000元以上)。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录音、对方身份等资料,帮助公安机关迅速理解案情,第一时间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感情诈骗金钱立案标准

利用感情诈骗金钱的将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关于数额较大标准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告对方感情诈骗需要什么证据

告对方感情诈骗需要以下证据:对方虚构事实,比如聊天记录。当事人受骗付款的证据,比如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还有对方的身份信息、婚姻记录等。具体证据种类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如为单纯感情纠纷,建议协商处理。

一般情况下认为,先骗取他人感情获取他人的完全信任,然手利用这份信任诈骗对方钱财的行为属于感情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欺骗感情只是属于一种手段,不影响处罚和定罪。对方虚构事实和受骗付款的证据,以及向对方索要对方不给或失去联系的证据。在原告只有一名人证的情况下是很难定罪的,证据需要充分,法律上才会定罪。在人证、物证都有利条件下如果定罪根据上述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感情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如果对方本着想要玩弄你才进行各方面交流,这就是感情诈骗。

利用感情诈骗如何立案

2、物质上的需要,他为了你的财产,或者只是想满足一下欲望。

3、带有复仇情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女人利用谈感情骗了钱财可以以诈骗报警吗

可以按诈骗报警,情节较轻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女子用假姓名谈恋爱诈骗钱财终落网

家住南漳县薛坪镇的女子闫某梅自作聪明,用假姓名“姚闫梅”与他人谈恋爱,先后从一男子手中骗取共计34400元的钱财。近日,闫某梅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去年6月14日,南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接到村民杨某(男,34岁,未婚)报案称: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本人被一个自称姚闫梅(28岁)的女子,以谈恋爱为名骗走32000元现金和价值2400元的衣物后失踪。接报案后,板桥派出所迅速展开调查。

按照杨某提供的女子姓名,民警从户籍信息系统中没能查到叫“姚闫梅”的人,杨某也未到过女子家里,线索就此中断。随后,民警经过分析,认为“姚闫梅”可能是个假名,真实姓氏有可能姓闫。于是,民警通过技术查询,共查到本县叫“闫×梅”的妇女50名。

经过杨某辨认,确认其中一名1985年出生的闫某梅就是自称“姚闫梅”的女子。随后,民警虽经多方走访调查,也未能获取闫某梅的去向或联系电话。在查找无果后,警方将闫某梅上网追逃。

2015年6月24日,警方根据线索,在襄阳市民主路一酒店内将闫某梅抓获。据闫某梅交待,2013年5月,其与丈夫离婚不久,经人介绍,与本县板桥镇男子杨某相识,并隐瞒自已的真实姓名与其交往。随后,以家里盖房子差钱为由,共向杨某借款28000元。

2014年1月,在收到杨某打来的最后一笔款项后,断绝与杨某的交往,隐藏于襄阳市区一酒店打工,并已重组家庭。目前,闫某梅因有身孕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警方提醒:找对象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如果女方是由熟人介绍的,也要了解清楚女方的底细。如果女方隔三岔五地找理由借钱,就要特别留心了。遇到类似情况,不要盲目借钱给对方,以免人财两空。如果发现对方有骗婚的嫌疑,要立即报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女子用假姓名谈恋爱诈骗钱财终落网

如何立案诈骗罪

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包括: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利用感情诈骗如何立案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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