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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的行李有特殊性质的,是否需要告知保管人

发布时间:2023-04-29 03:00:44

寄存的行李有特殊性质的,需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寄存的行李有特殊性质的,是否需要告知保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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