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指在行政强制执行之前,应当事先进行催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