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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发布时间:2023-04-29 03:08:01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强制措施期间,因赔偿义务机关造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与其他案件相似,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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