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相关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