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将其被冻结的存款划拨、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然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