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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扣对方的车

发布时间:2023-04-29 03:15:35

发生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对对方的车辆进行财物保全,以免造成后期履行困难。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申请保全具备的条件如下:

1、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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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肇事方极不配合也不垫付救治伤员而出医疗费用;

3、被保全的车辆是公务车、营运车等其他急需用车的情况下进行保全,迫使对方先拿出必要的费用;

4、被保全的车辆价值一般在两万元以上;

5、有等同价值的财物或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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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保险远不足以赔付所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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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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