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如何认识股权中的夫妻共有关系

如何认识股权中的夫妻共有关系

发布时间:2023-01-14 14:53:42

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在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出资所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何认识股权中的夫妻共有关系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股权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出资、买卖、继承、受赠与等原因而获得的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股权,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夫妻共同股权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其次,夫妻共同股权的主体为夫妻二人。再者,夫妻共同股权的行使主体具有唯一性,即夫妻共同股权的享有人与权利的实际行使人有时并不一致。最后,夫妻共同股权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股权,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双方才可以要求分割。综上,夫妻共同股权是股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关股权的一般理论当然也适用于夫妻共同股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何认定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不属于个财产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浅析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股权归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普遍,离婚案件涉及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事实。由于夫妻共同股权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加之当前法律尚缺相应的规范,可供借鉴的判例也不多见,故该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当前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依法享有了从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股东权,或称股权。由于依法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若夫妻之间没有对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股权归属问题作出特殊约定,该股权归夫妻共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与财产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与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相比,夫妻共同股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夫妻共同股权是一种与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分离的特殊财产权。投资的法律本质在于股东将一定数量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故作为投资的财产,自投资之日起,便与作为出资人的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财产相脱离,成为独立的公司财产,夫妻双方便丧失了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职能,除非公司解散时依法分得的剩余财产,其它任何时候不得随意抽回出资。与比同时,出资者即成为了公司股东,取得了按照该部分财产在公司法人财产中所占比例享有的股权。无论是股东的投资还是公司的运作,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追求财产利益,因此,包括夫妻共同股权在内的所有公司股权的本质仍属于财产权。

2、夫妻共同股权具有特殊的权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是一种既含有财产性权利,又含有非财产性权利的综合性民事权利,其权能主要体观在股东享有的自益权和共益权,但这种权能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股东。就股东的责任而言,则是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因此,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并非单纯的财产上的处分,实际上是权利主体的变更和权利客体即股份的分割。

3、夫妻共同股权是一种变量权。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相比,夫妻共同股权的股值是不稳定的,受市场行情、公司经营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状态中。因此,涉及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时,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与夫妻共同股权相适应的财产数额。

4、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必定影响其他股东乃至公司的利益。一旦把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投资后,该部分财产便与他人财产紧密结合成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撤回。因此,一旦依照婚姻法关于平等处理权的原则进行分割,则可能导致股东的增加,从而不仅对股东在公司中占有股份、地位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而且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之间合作关系的终止,甚至还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原则 由于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具有涉及面广,法律关系交叉,利益主体多等特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和贯彻《婚姻法》、《公司法》的各项原则,其中应特别强调和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1、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统一原则。对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不同于对生活、消费资料等一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它不仅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等不同法律调整的领域,而且牵涉到夫妻双方、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与其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所以应统筹兼顾,全面、正确地适用法律。

如何认识股权中的夫妻共有关系

2、坚持男女平等,公平分配的原则。由于作为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形式以及取得原因具有多样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考虑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股权增值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程度,也要考虑夫妻双方利用各自人力资源优势所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尤其要承认女方生育、家务劳动在夫妻财产价值构成中的贡献,既不能以夫妻某一方未参与公司经营为由不分或少分,更不能把夫妻各自在文化程度、经营能力上的差异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股权的条件。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往往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共同财产金额巨大,且与夫妻人身关系相分离,尤其是有的投资者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因此使得夫妻的某一方在离婚纠纷过程中难以掌握股权的真实情况,也易让某些离婚当事人在离婚纠纷过程中发生隐瞒、隐匿、转移投资财产的不当行为,并导致实际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及其相应的财产大幅度减少。为此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尤其是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一方,如果在离婚时故意隐瞒经营性财产及其收益,私下转移公司股权,或转移公司账册,给会计部门的审计或法院的事实认定及查明工作造成障碍的,可以依《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认定其有重大过错,并依法对该有过错方不分或少分给夫妻共同股权,至少应让无过错方所分得的包括股权在内的财产不低于有过错方。

4、维持公司资本确定、资本不变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且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当高于夫妻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将会或多或少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破坏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尤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力求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三、对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的性质,股东之间需要有较高的信赖关系。如果股东之间缺乏信赖关系,可能会在公司经营决策、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影响公司进一步发展。而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其股东变动和公司经营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权时,既要考虑到妥善解决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又要考虑到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协调。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可出现以下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夫妻之间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 此种情况下,又可以进一步分成三种具体情形: 1、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就夫妻共同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时,还需要经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后,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方可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其原因是这种转让行为属于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其他股东的认可权和优先购买权必须得到保护。

2、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后,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该转让行为,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对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将转让该出资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3、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也不愿意购买该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在夫妻之间达成协议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却又不愿意购买该出资的,应当视为同意转让,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夫妻离婚时因情感问题难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有不少时候夫妻双方都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得财产。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解决财产纠纷,另一方面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理念和制度。对于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如何处理,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公司法》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 1、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性质,股东之间不仅要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而且还需要有较高的信赖关系。夫妻离婚时,如果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则表明夫妻双方不仅仅是在夫妻感情方面已破裂,而且在经济利益方面也缺乏共同目标。很难想象缺乏共同利益和相互信赖的股东能够同舟共济,顺利地开展生产经营,也很难想象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而应判决以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为宜。如何确定补偿数额,这就涉及到该股权价值的确定问题。

2、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完成出资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而取得股权。该股权价值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来确定。公司成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的净资产数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公司盈利,净资产数额可能增多;公司亏损,净资产数额可能减少。因此,该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的数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为依据。具体地说,方法之一就是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数额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而该资产负债表则应当是由会计、审计等权威机构,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制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而股权就属于投资的收益,所以只要夫妻间没有特殊约定,一方或双方在婚后获得的股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股份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一、股份是否 夫妻共同财产 1、有约从约。 《 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者婚前财产中的股权归双方共同所有,且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 (1)财产取得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 一般情况下,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理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该财产所取得的出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 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股权吗 1、婚前财产中的股权或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如有约定,按照约定确认其归属。如无约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确定。该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包括在生产经营收益中,所以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股权,其婚后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是对于夫妻一方因个人财产所取得的收益的归属的直接的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属于 夫妻个人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形式多样,表现方式不一,但是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对于避免家庭财产的决策纠纷意义重大, 离婚 时无可避免地涉及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

个人股权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再一次向社会大众明确规定,夫妻在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而非“股权”。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最高法层面已经初步的达成共识。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

(1)财产取得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

一般情况下,如果股权是婚后取得的,理所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该财产所取得的出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股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综上问题所述,个人股权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如何认识股权中的夫妻共有关系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公司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权是婚后取得或者夫妻共同出资的,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取得的,一般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股权转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交叉关系

股权是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温馨提示:
本文【如何认识股权中的夫妻共有关系】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