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当事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复议机关或法院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将其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