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要交罚款的,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具体方式如下:
1、可以持卡内有足额现金的本市工商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通过本市工商银行的自助终端、存取款一体机进行转账自助缴纳;
2、可以通过所在地或者附近的交警大队服务大厅缴纳罚款。
如果逾期不交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